湖北发文规范省属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负责人经济责任审计(07-11-21)
【发布时间:2007年11月21日】
【来源:湖北省审计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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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了规范企业负责人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正确评价企业负责人任期履行经济责任情况及经营绩效,近日,湖北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了《湖北省省属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负责人经济责任审计暂行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该《规定》共七章,四十七条,对企业负责人经济责任审计的适用范围、审计工作组织、审计内容、审计工作程序、审计结果及运用、罚责等作出了明确规定。这是该省首次以文件的形式对省属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负责人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进行规范。

    《规定》明确,审计对象为企业的董事长、总经理,所指经济责任为企业负责人任职期间管理运用所在企业国有资本、相关社会资金,以及进行有关经济活动应当履行的职责和义务。《规定》要求,企业负责人经济责任审计在省经济责任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由省纪委、省委组织部、省监察厅、省人事厅、省审计厅、省国资委根据各自职责共同组织实施。省委组织部、省国资委应在每年年底分别提出审计计划,省审计厅、省国资委依法依规实施对企业负责人的审计。《规定》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对审计的内容及评价提出了明确的要求,其主要任务是对企业负责人任职期间履行经济责任情况及所在企业资产、负债、损益和权益的真实性、合法性、效益性及重大经营决策等有关经济活动、以及对执行国家、省经济政策法规情况进行监督、鉴证和评价。《规定》同时明确了应聘参与审计的社会审计组织及人员素质要求。对未按要求履行审计职责的审计人员,以及被审计企业负责人或所在企业拒绝、阻碍审计等行为均提出了相应的处理、处罚规定。 
   
    《规定》强调,省审计厅依法独立实施经济责任审计,省国资委依据本规定组织出资管理企业经济责任审计,其他党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不得干涉;被审计企业负责人及企业不得拒绝、阻碍审计人员执行任务。审计所需经费列入省本级财政预算、实行专款专用。企业负责人任期经济责任审计一般以三年为审计时限,重大问题追溯其他年度和延伸其他相关单位;《规定》对企业负责人经济责任作出了明确的界定,强调要加强对审计结果的运用,将审计结果作为对企业负责人进行考察、任免和奖惩时的一项重要依据,并存入企业干部管理档案。

    该《规定》的出台,不仅明确了对企业领导干部经济责任的评价标准,进一步强化了企业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结果运用力度,而且使企业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有规可依,更加有效地促进干部监督管理、干部队伍建设和源头治腐工作。(刘明亮  刘  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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