區分偷漏稅概念 保護納稅人權益
——人大代表建議修改《稅收徵收管理法》
新華社北京3月7日電(記者朱建軍)“政府工作報告中提出要推進財稅體制改革,這是全面落實科學發展觀的客觀需要,構建和諧社會的有力保證。”全國人大代表、對外經濟貿易大學副教授孫潔説,我們建議為保護納稅人權益要明確區分偷漏稅概念,修改現行的稅收徵收管理法。
孫潔代表説,2001年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沿用1992年制定本法的立法基礎,放棄了1986年發佈的稅收徵收管理暫行條例確定的“漏稅”概念和提法。從此,漏稅在稅法上缺少了依據。“但是,在實際生活中,漏稅又是客觀存在的一種違法現象,也是納稅人不可避免的情形。”她説,“由於缺少了‘漏稅’的法律概念,在行政執法上,‘漏稅’概念與‘偷稅’合二為一,在刑事司法實踐中,‘漏稅’與‘偷稅’難以區分,既造成了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的脫節與衝突,也造成了行政執法和刑事司法的隨意性,造成了許多冤假錯案,傷害了許多善良的納稅人。”
劉衛紅代表説:“我們認為,有必要修改稅收徵收管理法,明確區分偷稅和漏稅。”她説,稅法的專業性、複雜性和多變性使一般的納稅人無法及時知曉和準確掌握,漏稅是一種難以避免甚至無法克服的現象,如果一概按照偷稅來處理,必然出現輕罪重罰的後果。按照較為普遍的觀點,漏稅是指納稅人由於不知道或者不熟悉稅法的有關規定,或者是由於工作中粗心大意和財務制度不健全而無意識地不繳稅或少繳稅。沒有區分“漏稅”與“偷稅”的區別,容易把漏稅案件當作偷稅案件對納稅人進行錯誤的定性。
孫潔、劉衛紅等代表建議修改稅收徵收管理法第63條,增列第三款:第一款和第二款所列舉行為屬於目的不在於不繳或少繳稅款的非故意行為,是漏稅。稅務機關應當責令漏稅的納稅人限期依法補繳所漏稅款;逾期未繳的,從漏稅之日起,按日加收所漏稅款5‰的滯納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