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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權法草案3月8日"八審" 追蹤中國立法"新標桿"
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07年03月08日   來源:人民日報

    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五次會議現場,常委會組成人員正在表決是否將物權法草案提請十屆全國人大五次會議審議。馬增科攝 (圖片來源:人民日報)

    在我國,一部法律草案經過全國人大常委會三次審議一般就會付諸表決。但是,物權法草案卻在反復修改後進入五年來的第八次審議。這是全國人大立法史上第一部進入八審的法律草案,也是審議次數最多的法律草案。

    北京,莊嚴的人民大會堂,今天將再次見證一個歷史時刻——出席十屆全國人大五次會議的2900余名代表,肩負人民的重托,開始認真審議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草案。

    國家、集體、個人;土地、住房、車位、存款……物權法,與13億人的利益息息相關。物權法是確認財産、利用財産和保護財産的基本民事法律,是國家的基本經濟制度。制定物權法,要協調各方意見、兼顧各方利益,難度之大,可想而知。歷時五個年頭,經過七次審議,從激烈爭論到凝聚共識。物權法立法,以其歷時之久、社會參與度之高、爭議之激烈成為中國立法史上的“新標桿”。

    迎來立法春天

    起草列入九屆人大立法規劃

    新中國成立後,包括物權法在內的民法因其涉及的面最寬、調整的範圍最大、與群眾的生活最密切,一直受到立法機關的高度關注。

    從上個世紀50年代開始,我國曾數次起草民法典,但均因當時採取的是一種高度集中的經濟管理模式,缺乏制定民法典的社會條件和經濟基礎,而未能成功。

    改革開放使人民群眾的生活發生了前所未有的巨變,我國也迎來了物權立法的春天。20多年來,我國先後制定了不少市場交易規則,同時立法機關也在關注財産的歸屬和利用問題,適時對物權制度作了規定。1986年4月12日六屆全國人大四次會議通過的民法通則,專門有一節規定了財産所有權和與財産所有權有關的財産權。

    由於時代的局限,民法通則和其他民事法律中有關物權制度的規定還不盡完整。1992年,我國經濟體制改革的目標被最終確定為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這就要求我們必須建立起符合市場經濟要求的民事法律體系。

    在我國社會條件和經濟基礎條件逐漸具備的前提下,制定統一的物權法提上了立法機關的工作日程。九屆全國人大常委會在五年立法規劃中明確要求,“要加快物權法的起草和民法典的編纂工作”。

    1998年3月,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成立了民法典研究小組,開始了對物權法的研究和討論工作。這個小組分別委託中國社會科學院法學研究所的梁慧星教授和中國人民大學的王利明教授承擔物權法草案專家建議稿的撰寫工作。

    1999年10月、2000年12月,由梁慧星教授和王利明教授領導的課題組分別完成了物權法專家建議稿的起草工作,並提交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

    2002年1月,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在調整此前擬定的民法室室內稿以及徵求意見稿的基礎上,公佈了《物權法(徵求意見稿)》。

    草案浮出水面

    三審草案全新改版

    關注我國民主法治建設進程的人,都會記得2002年12月23日這一天,萬眾矚目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草案)終於“浮出水面”,在九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三十一次會議上,被首次提請審議,物權法是作為其中的一編。

    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組成後,高度重視制定物權法的工作,將其排在整個民法立法進程中最優先的位置,列入五年立法規劃和2004年立法計劃。

    在常委會工作機構中專門從事立法工作的法工委,更是爭分奪秒地進行立法調研和草案修改工作。2004年,他們先後深入重慶、吉林、遼寧、安徽、江蘇等地,就草案主要內容廣泛聽取各方面意見。回京後,他們又與國務院法制辦、國土資源部、建設部、農業部等與物權制度有關的部門進行座談。同年7月、8月,法工委又分別召開法院系統和專家的研討會,充分聽取他們的意見。

    在此基礎上,法工委對民法草案第二編物權法進行了修改完善,形成了物權法草案。這一厚達55頁的草案共有5編、22章、297條,被再次提請2004年10月舉行的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二次會議審議。

    第二次審議後,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召開了更大範圍的徵求意見座談會。2004年11月3日至5日,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連續3天召開會議,根據各方面意見對草案進行了逐條審議。審議後決定,對草案修改重點把握3項原則:一是突出重點,解決物權法當前急需規範的現實問題;二是對草案涉及的幾個重大問題,如不動産登記機構是否統一、農村宅基地使用權能否轉讓等,作出明確規定;三是對草案規定的內容盡可能表述得簡明扼要,通俗易懂。

    2005年6月26日上午,出席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六次會議的常委會組成人員,每人都拿到一本厚達50頁的物權法草案三次審議稿。新提請審議的草案同半年前審議的原草案相比,已“全新改版”:章節和條數減為20章、269條,修改的量也相當大:刪除2章、61條,增加33條。新的草案主要作了10方面的修改完善。

    “應廣泛聽取專家和社會各方意見”“建議組織更多社會力量參與討論”……審議中,許多常委委員提出,物權法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中起著支架作用的基本法律,建議將物權法草案向社會全文公佈,廣泛徵求意見。這一意見被委員長會議採納。

    徵求全民意見

    40天收到意見11543件

    堅持民主立法、科學立法,廣泛聽取意見,盡可能協調各方意見、兼顧各方利益,是制定物權法過程中的鮮明特點。

    根據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長會議的決定,全國人大常委會辦公廳于2005年7月10日全文公佈了物權法草案,面向社會徵求意見。從機關單位到普通百姓,從公司企業到法律專家,在40天的時間裏,社會各界為進一步完善物權法草案積極建言獻策,共提出意見11543件。

    2005年9月26日,吳邦國委員長主持座談會,就物權法草案幾個重要問題,聽取部分全國人大代表和有關方面的意見。

    這部法律草案第四次提交審議是在2005年10月22日舉行的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八次會議上。在這份草案中,群眾提出的許多意見都得以吸納,一些引起廣泛爭議的問題有了明確説法。

    這一立法過程被稱之為我國民主立法的“新標桿”、“里程碑”。立法的民主和透明,公眾的積極參與,無疑是提高立法質量的必由之路。

    針對全國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和社會各界關注的問題,全國人大常委會負責同志多次召開座談會,認真聽取有關方面的意見。根據常委會組成人員的審議意見和其他各方意見,物權法草案不斷修改、完善,在許多重要的問題上達成共識。2006年8月,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三次會議對物權法草案進行了第五次審議。

    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副主任委員胡康生作修改情況的彙報時強調,草案有關堅持我國基本經濟制度、加強對國有資産的保護、維護農民的土地承包經營權等的規定,符合憲法規定,體現了改革開放以來黨的有關方針政策,是適應全面建設小康社會對物權法律制度的要求的;同時,草案體現了對國家財産、集體財産和私有財産平等保護的原則,這對發展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是非常必要的。

    2006年10月,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四次會議對物權法草案進行第六次審議。

    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及法制工作委員會根據常委會組成人員的審議意見和各方面的意見,對草案的許多章節和條款進行了修改補充,特別是在四個重要問題上力求把草案有關規定研究修改好:

    ——準確體現我國的社會主義基本經濟制度,體現黨的十六大提出的“毫不動搖地鞏固和發展公有制經濟”和“毫不動搖地鼓勵、支持和引導非公有制經濟的發展”的精神;

    ——遵循市場經濟的一般法則,依法對國家的、集體的和私人的合法財産給予平等保護;

    ——針對現實生活中國有資産流失嚴重的情況,加大對國有資産的保護力度;

    ——準確反映黨在現階段的農村基本政策,維護農民的根本利益。

    日趨成熟完善

    常委會高票贊成提請大會審議

    2006年12月29日,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五次會議以155票贊成、1票棄權的表決結果,高票通過了有關議案,決定將物權法草案提請2007年3月舉行的十屆全國人大五次會議審議。這標誌著中國物權立法進入了一個全新的階段。

    在常委會對物權法草案進行的第七次審議中,常委會組成人員和列席人員一致認為,物權法草案堅持正確的政治方向,從我國國情出發,以憲法為依據,體現我國社會主義基本經濟制度,遵循平等保護物權的原則,加大對國有資産的保護力度,反映黨在現階段的農村基本政策,維護了最廣大人民的根本利益,重點解決了現實生活中迫切需要規範的問題。

    大家認為,草案在充分吸納各方意見的基礎上幾經修改,越改越好,已趨於成熟。物權法草案獲得通過後,將推動我國經濟社會建設進一步向前發展,激勵每一位公民努力通過誠實勞動創造財富。

    由於物權法既涉及國家的基本經濟制度,也關係千家萬戶的切身利益,社會關注度高,法律性、政治性、政策性都很強,從2002年12月初審至今,全國人大常委會在立法過程中,“不趕進度”,在充分吸納常委會組成人員審議意見和其他各方意見的基礎上,在爭論和反復審議之中不斷修改、完善,日趨成熟。

    

也許最後通過的物權法無法吸納每一個人的意見,無法使每一個人滿意,但這仍無損它成為一個民主立法、科學立法的光輝典範,這正是制定物權法過程中的鮮明特點。(毛磊 杜文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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