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社北京3月12日電(記者周芙蓉)袁承東等代表向十屆全國人大五次會議提交議案,建議國家制定機構編制法。
袁承東代表説,新中國成立以來,國家進行了多次機構改革,但每次在投入大量人力、物力之後,機構都再度膨脹,陷入“精簡-膨脹-再精簡-再膨脹”的尷尬境地。於是,機構臃腫、部門林立、職能重疊、人員冗雜、效率低下,財政不堪重負,致使有的地方政權運轉不暢。
“目前,我國的編制工作,主要執行的是相關行政法規。而國家機構和編制涉及政權建設,僅僅由行政法規進行規範是很不嚴肅的。因此,鋻於我國編制立法滯後,編制管理存在的弊端日益明顯,制定一部適應國家機關、司法機關、政黨機關、政協機關及事業單位的機構編制法勢在必行。”袁承東説。
袁承東認為,機構編制法應著眼于杜絕濫設機構、因事定編、因人設崗、超編進人等不良行為,從源頭上防治腐敗。立法應包含以下內容:增設機構、增加編制、確定領導職數等要按法律程序辦理;職能、機構編制一經法定機關審批,任何組織、個人都不得擅自變更;經法定程序審批的機構和編制,才能成為有關部門調配人員、財政撥款的依據;違法必究。
同時,為保障機構編制法的立法成效,應成立機構編制督查機構,監督機構編制工作,查處機構編制違法行為,追究有關責任人的法律責任。通過嚴格的管理,節約不必要的財政開支,提高行政效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