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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鉞鋒委員建言:業主委員會的法律地位必須明確
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08年03月06日   來源:新華社

    新華社北京3月6日電(記者 李斌)“業主委員會沒有法律地位的局面必須改變了。”正在此間舉行的政協大會上,李鉞鋒委員向大會提交了題為《關於明確小區業主委員會法律地位的提案》,建議將業主委員會明確為“社團法人”,以改變目前業主委員會三不像的局面——既不是自治社團,也不是企業法人,更不是政府機構——從而增加和開發商、物業公司等平等博弈的力量。

    近年來,從北京到重慶,從廣州到瀋陽,業主因維權及爭取自治所遭遇的暴力事件頻頻發生。成立難、正名難、維權難,圍繞業主委員會發生一系列“難”的現象,引起社會廣泛關注。

    據悉,北京市新建小區成立業委會的比例僅有一成多,由於種種原因,許多小區的業委會處於“難産”狀態。北京市政協2006年7月公佈的小區物業管理問題調研報告指出,物業管理存在六大問題,其中不少小區需要儘快成立業委會來幫助解決。然而業委會難組建本身就是六大問題之一。

    李鉞鋒委員説,業主委員會難以成立的原因很多,其中包括:發展商擔心違規行為被追究,阻撓成立業委會;業主人心不齊,經費無保障;主管部門不夠積極主動,時有拖延行為等。

    李鉞鋒委員建議由國土房管局或者街道辦作為業主委員會的業務主管部門,指導和監督業主委員會依法制訂、執行相關約束條款、公約或議事規則。“業委會成立初期,政府職能部門應該介入,加強引導和指導,使業主委員會依法依規行事,時機成熟後再退出。”

    為什麼業委會成立這麼難?為什麼業委會在維權中屢屢敗北?為什麼業委會在法律面前沒有地位……在一口氣説了一串“為什麼”之後,李鉞鋒委員進一步分析認為,一個重要原因是業委會的法人資格至今仍處於不明朗狀態。

    根據現行法律規定,業委會目前並不具備任何法律主體資格,它既不是自治社團,也不是企業法人,更不是政府機構——這位律師出身的重慶市人民檢察院第一分院副院長認為,法人身份的缺失,使業委會名不正、言不順,不僅給維權活動和參與訴訟帶來了很多麻煩,同時也阻礙了民眾自治的發展。

    “這與我國目前在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條件下建設民主法制、和諧社會的要求是極不相符的。”他説,隨著業主依法維護自身權益意識的逐漸提高,業主與業委會、業委會與開發商或物業公司之間的法律糾紛會越來越多,業委會的法律主體地位將會日益重要。但是,我國目前除物權法、物業管理條例和業主大會規程中的少量規定外,尚無單獨規範業委會法律地位及其相關活動的專門法律法規。

    讓業委會具有法律地位——有的地方已經先行一步。2007年5月,廣州市有關部門出臺《業主委員會法人資格試點工作方案》(草案),並請市民代表討論,受到社會各界廣泛關注和好評。

    “依法確認業委會的法人資格,將産生非常積極的作用。”李鉞鋒委員“抽絲剝繭”,一一分析——首先,這充分體現了業主自治,使業主自己掌握物權及行使物權的民主權利,使公共用地切實歸屬於全體業主,明晰産權,定紛止爭,這是對物權法的徹底貫徹和落實。

    李鉞鋒委員説,在成為法人主體後,業委會將具有與開發商、物業公司平等博弈的力量,會極大促進社會的平衡與和諧,從某種意義上説能幫助政府制約和防止開發商、物業公司一家獨大。

    “還有一個好處。”李鉞鋒委員説,這樣可以引導和幫助尚未成立業委會的小區依規依法儘快成立業委會,有組織地管理自己,更好地實現自治,走向和諧。

    “我建議逐步完善相關立法,明確業委會的法律地位,使其具有社團法人資格。”李鉞鋒委員説,我國應該制訂專門的規範業委會行為的行政法規,業委會在符合社團成立條件後可以依法取得社團法人資格,可以開立銀行賬戶,代表全體業主成為小區公共用地、公有設施的權利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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