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社北京3月8日電(記者董素玉、季明、葛素表)溫家寶總理在政府工作報告中提出要“抓緊建立住房保障體系”,並分層次提出了住房保障的具體要求。國家房地産調控政策的“保障功能”日益凸顯,千百萬住房困難家庭翹首以盼。
“國家住房保障政策給出了明確的時間表和路徑圖,現在的問題是各地會交出怎樣的成績單?”全國政協委員、建設部科學技術司司長賴明説。
有多少住房保障性政策“懸空”
10年前的1998年,被看作房改綱領性文件的《國務院關於進一步深化城鎮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設的通知》就曾提出“建立和完善以經濟適用房為主的多層次城鎮住房供應體系”,明確“最低收入家庭租賃由政府或單位提供的廉租住房;中低收入家庭購買經濟適用住房;其他收入高的家庭購買和租賃市場價的商品住房”。
根據國家權威部門公佈的統計數據,截至2006年底,全國實際享受過廉租住房政策的家庭僅26.8萬戶,僅佔400萬戶低保住房困難家庭的6.7%,佔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的2.7%,佔全國城市家庭的0.15%。
以經濟適用房投入最多的2007年為例,根據國家統計局的數據,經濟適用住房完成投資833.8億元,僅佔房地産開發投資總量的3.3%。
全國政協委員、南開大學經濟學院副院長邱立成説,在國家宏觀調控開始後,多次強調加快城鎮廉租住房制度建設和規範發展經濟適用住房,著力解決城市中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難,也制定了很多相關的政策和措施,但在各地的實際操作中並沒有很好地落實。
賴明委員認為,目前廉租房、經濟適用住房普遍存在供應不足的問題,適用對象、戶型和房價等方面存在失控現象,政府在制訂貸款、擔保、稅費等住宅消費政策方面並沒有更多地向中低收入人群傾斜,“這樣的現狀應該儘快得到改變”。
問責制何以高高舉起輕輕落下
早在2005年4月,在國務院出臺的《加強房地産市場引導和調控的八條措施》中,就明確提出“城鎮廉租住房制度建設情況要納入省級政府對市(區)、縣政府工作的目標責任制管理”。
2006年5月,建設部等九部門《關於調整住房供應結構穩定住房價格的意見》更進一步指出“各地區、特別是城市人民政府要切實負起責任,把調整住房供應結構、控制住房價格過快上漲納入經濟社會發展工作的目標責任制。同時,對宏觀調控政策落實不到位、房價漲幅沒有得到有效控制、結構性矛盾突出、拆遷問題較多的城市,要予以通報批評”。
全國政協委員、內蒙古自治區青聯常委杜梅説,應該看到,部分城市房價漲幅已出現趨緩跡象,因為宏觀調控的因素,房價漲勢得到了一定程度的抑制,保障性住房建設也加快了步伐。另一方面,不能忽視的是2007年全年上漲勢頭依然較猛,與此同時經濟適用房等保障性住房的投資比例還在逐年下降,但少有地方政府被“問責”。問責制不能高高舉起,輕輕落下。
“政府的住房社會保障責任沒有完全落到實處,一些地方政府片面追求GDP快速增長,把住宅與房地産業當作拉動經濟、增加財政收入的重要手段,只重視房地産的商品屬性,而忽視了住房的保障品屬性。”賴明委員説。
誰來審核“住房保障”成績單
一些代表委員建議,防止各地住房保障政策不落空,要加強對地方政府落實住房保障工作的監督,加強新聞媒體和社會各界的監督,尤其要加強人大、政協的監督,將住房保障工作納入地方政府領導幹部政績考核體系,對住房保障工作不力或者失職瀆職者追查責任。上級機關應定期對下級單位住房保障工作進行檢查。
賴明委員認為,應改革地方政府政績評價體系,將“住房保障責任”作為地方政府政績的重要評價指標,引導地方政府樹立正確的政績觀,改變片面追求GDP政績、把房地産單純作為拉動經濟手段的觀念。“保障佔人口絕大多數的中低收入者的住房權利,體現社會公平,不斷促進社會和諧,這不光考驗著各級政府領導的執政能力,更是涉及執政基礎的大事。”
全國政協委員、上海社科院城市與房地産研究中心主任張泓銘説,目前“住房保障條例”草案正在前期的討論過程中,這將是具有法律效力的行政文件。在這個條例的基礎上,今後還可以上升為法律,讓公眾和人大代表、政協委員都可以依法對住房保障實施監督。
“今年的政府工作報告將住房保障作為改善民生的重要舉措,讓住房困難家庭有了盼頭,希望2008年能成為住房保障政策的執行年。”來自基層的全國人大代表、上海市虹橋社區虹儲居委會主任朱國萍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