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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海燕:建立健全農民專業合作社政策法規體系
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08年03月11日   來源:新華社

    新華社北京3月11日電(記者 王聖志)“當前,農村合作社內部民主決策、民主管理、民主監督等運行機制不健全,國家應進一步完善相關政策法律法規體系建設。”全國人大代表、安徽省話劇院副院長朱海燕説。

    2007年7月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民專業合作社法》開始施行,極大地促進了農民專業合作社的建設和發展,推進了農村經營體制創新和新農村建設,開創了市場經濟條件下我國合作經濟發展的新局面,標誌著農民專業合作社建設從此真正進入法制化時代。

    朱海燕代表認為,從總體上看,我國目前農民專業合作社的發展仍處於初始階段,面臨的困難和挑戰還很多。突出表現為農民專業合作社總體規模不大、覆蓋面較小、實力不強、服務水平較低和帶動力較弱,相當部分的合作社內部民主決策、民主管理、民主監督等運行機制不健全,社員與組織之間的利益關係不緊密,合作社的凝聚力不強,可持續性差。

    朱海燕代表建議應進一步完善農民專業合作社發展的法律法規制度和政策體系,努力形成農民專業合作社快速、健康、有序發展的新局面。

    首先,出臺配套法律法規制度,將農民專業合作社明確為一類獨立的法人。目前,《民法通則》關於法人類型的規定是例示性的,增加法人類型與《民法通則》並不衝突。從實際情況來看,在將合作社明確為一類獨立法人以後,我國的法人類型也將變得比較全面,將有利於農民專業合作社的發展。

    其次,出臺相關扶持政策,鼓勵有能力的各類主體積極牽頭興辦農民專業合作社。積極引導種養專業大戶、産品購銷大戶、産品營銷經紀人、基層農技站、基層供銷社、農業龍頭企業、村級集體經濟組織等組織和個人,發揮各自優勢,領辦和合辦專業合作社,形成多元主體競相參與的格局。引導農民專業協會自願改造成為農民專業合作社,鼓勵合作社跨行政區域發展,引導分散的小型合作社在自願基礎上的整合和重組,推動農民專業合作社做大做強,明確政府支持農民合作社的重點領域。

    另外,要進一步加強信貸支持力度。金融部門要積極為農民專業合作社提供信貸支持,為符合條件的農民專業合作社解決季節性、臨時性所需的資金。鼓勵農産品加工企業聯合農民專業合作社建立信貸聯保仲介機構,設立擔保基金,允許農民專業合作社以自有資産作抵押或社員聯保形式辦理貸款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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