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萬志代表:致數百人傷亡的重大勞動安全事故罪最高只能判7年,法定刑應提高
新華社北京3月11日電(記者朱薇)“在我國,盜竊數額l0萬元以上的可處無期徒刑,盜竊金融機構數額特別巨大的可處以死刑;而犯重大勞動安全事故罪的,即使造成數十人、數百人傷亡的,最高只能判7年有期徒刑。”全國人大代表、重慶市政協副主席陳萬志認為,為遏制我國重大安全事故頻發勢態,“重大勞動安全事故罪”法定刑應儘快提高。
陳萬志代表認為,我國産煤百萬噸死亡率是南非的30倍、美國的100倍。雖然造成惡性事故屢禁不止的因素比較複雜,但是法定刑太低、違法犯罪的成本太低是一個重要原因。
目前,刑法對重大勞動安全事故罪作了量刑規定:工廠、礦山、林場、建築企業或者其他企業、事業單位的勞動安全設施不符合國家規定,經有關部門或者單位職工提出後,對事故隱患仍不採取措施,因而發生重大傷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後果的,對直接責任人,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惡劣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重大勞動安全事故罪法定刑太低不利於構建社會公正和社會穩定。企業為個人或小集團賺錢,釀成重大傷亡事故後往往由政府‘買單’--用全體公民的錢來料理犯罪嫌疑人造成的惡果。重大勞動安全事故造成眾多家庭悲劇,成為影響社會穩定的消極因素。不提高法定刑並施以經濟制裁,就起不到警醒世人的作用。”陳萬志代表説。
為此,陳萬志代表建議,將重大勞動安全事故罪的最高法定刑提高到無期徒刑,並處沒收財産或罰金,同時承擔對受害人的民事賠償責任,並必須堅決追究相關黨政官員的濫用職權罪和玩忽職守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