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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亦曼代表建議:公益事業捐贈法需要修訂和補充
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08年03月12日   來源:新華社

    新華社北京3月12日電(記者宋常青)募捐行為不規範,對公益事業發展會造成很不利的影響,挫傷捐贈者的積極性,也妨礙了社會公益氛圍的形成和公益性社會團體的健康發展。全國人大代表、中國紅十字會常務副會長江亦曼建議對公益事業捐贈法進行必要修訂。

    江亦曼介紹,國家1999年出臺了公益事業捐贈法,規範了捐贈行為,有效地推動了公益事業的發展。但是對於募捐的規範尚不完善。

    目前,從募捐主體來看,有政府部門、公益性社會團體和公益性非營利事業單位,也有非公益性的團體或個人;從募捐的方式來看,有捐贈者自願捐贈,也有行政命令、強行攤派;從對募捐行為的監督來看,有些募捐行為缺乏監督,募捐頻率也較高。

    “由於多頭募捐、頻繁募捐、強迫或變相強迫捐贈、監督不力等原因,對公益事業發展造成很不利的影響,挫傷了捐贈者的捐贈積極性,妨礙了社會公益氛圍的形成和公益性社會團體的健康發展。”江亦曼説。

    江亦曼認為,為了使我國的捐贈行為更加規範,建議對《公益事業捐贈法》進行必要的修改和補充。

    首先要進一步明確規定可以進行募捐的主體,募捐主體應當履行的義務,包括依法定程序募捐,對其權益如何進行保護;同時,進一步明確捐贈人所享有的權利,加大對捐贈人減免稅等優惠措施,舉報非法募捐的主體。

    “對於募捐性質、募捐方式、募捐頻率等也要進一步做出明確規定,對日常募捐應如何進行,突發事件救助募捐應如何進行等都要有一個規定,防止發生混亂現象。”江亦曼説。

    江亦曼同時建議對募捐監督行為進一步從法律上明確規定。對於募捐行為如何進行監督,由誰監督,都進行法律上的明確規定,以便充分發揮自我監督、政府監督、社會監督、司法監督的作用。

    同時,對不具備募捐主體資格的單位、個人擅自組織募捐的,應當由有關部門根據情節輕重對其進行查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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