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1月1日以前,我國的企業所得稅按內資、外資企業分別立法,外資企業適用1991年七屆全國人大四次會議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法》,內資企業適用1993年國務院發佈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統一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于2008年1月1日起施行。新的企業所得稅法體現了“四統一”:一是內外資企業統一實行新的企業所得稅法;二是統一適用新的企業所得稅率;三是進一步統一和規範稅前扣除辦法和標準;四是統一稅收優惠政策,實行“産業優惠為主,區域優惠為輔”的新稅收優惠體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