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都議定書》設立“清潔發展機制”,在發達國家和發展中國家之間開展減排溫室氣體國際合作。2006年8月,國務院批准成立中國清潔發展機制基金及其管理中心,負責收取、管理和利用在此合作下獲得的國家收益,促進減緩和適應氣候變化的行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