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指對自有財政收入(含按財政體制規定上級財政給予的返還與補助收入)不能滿足支出需求、或上級政府出臺減收增支政策形成財力缺口的地區,按照規範的辦法給予的補助。接受補助的地方政府可以按照相關規定統籌安排和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