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社北京3月4日電(記者 程義峰 許雪毅)全國政協委員、民盟中央常委、北京大學國際關係學院副院長賈慶國提出,在我國,依法治國的實現,關鍵之一是司法獨立能否切實得到實現。
賈慶國介紹,目前,在人民法院獨立、公正行使審判權問題上,仍然存在著不少體制上的問題。隨著市場經濟的發展,市場經濟體制的內在要求與現行法院體制的矛盾日益凸顯;地方各級人民法院在國家中的地位和權力與形勢發展對法院的要求極不適應,表現在法院的地位遠低於行政機關,法院缺乏監督和制約行政機關的權力等。
賈慶國説,在我國,憲法規定,人民法院為國家審判機關,人民政府為行政機關,它們是平行並列關係。它們相互配合和支持,同時亦有制約。但實際上,現行的法院管理體制沿用的是地方主管、上級法院協管的傳統幹部人事體制,法官級別套用行政級別,幹部由政府人事部門管理。在人權、財權均受制于同級黨委和政府的情況下,法院要獨立審判而不受其干涉,根本不可能。
為防止對法官無形的干涉或影響,賈慶國委員建議採取定期異地任職、擇優任用、職務保障、高薪養廉、地區回避、從重處罰等制度,從而保障司法獨立。
“為了使法官堅持客觀公正的態度,保持獨立地位和排除外來干擾,必須對其實行職務保障制度。”賈慶國説,即法官一經任用,只要沒有法定的失職和違法犯罪行為,就應一直任職至退休,任何人非依法定程序,不得降低或免除其職務;對違法失職的法官應依法懲處,並允許提出申訴和控告。
賈慶國強調,法官實施國家法律,負有特殊責任,由於未能抵制非法干涉和人情干擾而玩忽職守,枉法裁判的,與其他公職人員相比,其對國家機關形象的影響更為惡劣。因此,從維護法律的權威性和社會的正義性出發,應當在立法上對玩忽職守或貪贓枉法的法官給予比一般公職人員更為嚴厲的處罰。
賈慶國建議,將地方法院隸屬於地方政權的塊狀結構改為中央統一行使司法權的條狀垂直結構,只有徹底解決法院對行政機關的人身依附關係,才能真正實現司法公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