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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表委員:規範制度 制約權力 阻止“貪官外逃”
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09年03月06日   來源:新華社

    新華社北京 3月6日電(記者 顧瑞珍 崔清新)浙江溫州鹿城區委書記楊湘洪利用出國考察之機滯留法國不歸,上海盧灣區副區長忻偉明也如法炮製……官員外逃、滯留不歸現象一再發生,癥結到底在哪?如何才能徹底遏制?這些問題引起兩會代表委員的高度關注。

    全國人大代表王洪軍認為,貪官外逃雖然是個別現象,但損害了黨和國家的形象,造成了惡劣的社會影響和國際影響,同時也對如何監管幹部隊伍提出了挑戰。“狠剎變相出國考察歪風,理應成為政府廉政建設當務之急。”全國政協委員馮培恩説。

    臺盟中央在本次政協大會上提交的一份《關於建立健全官員滯留他國預警機制的提案》指出:“目前有些官員公費出國考察已經變異為公款旅遊、購物、安排子女留學,甚至是部分貪官斂財或外逃的途徑。”從外逃的主體上看,出逃官員均具有相當的級別或權力。

    提案建議,應加強和改進公職人員,尤其是一定級別的官員出入境管理。對公職人員特別是對廳級幹部出國考察應附加更為嚴格的審批條件,建立預警機制和工作機制,通過統計、分析和研究腐敗分子外逃或資産轉移的情況,掌握貪官外逃的信息和動態,制定預防措施,是防止貪官外逃的首要之舉。

    全國政協委員嚴琦提出,應儘快建立健全以財産申報為主要內容的領導幹部廉政檔案制度。這一制度不僅應包括領導幹部個人財産或收入情況,也應當包括領導幹部的家庭財産、收入情況及家庭成員是否身在境外、是否在境外有存款或購置財産等方面內容。

    臺盟中央建議,建立和完善黨員領導幹部配偶子女移居海外的報告和備案制度。根據黨員領導幹部重大事項報告制度的有關規定,黨員幹部有義務將配偶子女移居海外並申請“綠卡”的情況向組織報告,故意隱瞞不報的,應當給予黨紀政紀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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