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繼續用好國外貸款,完善外債管理制度。積極、合理、高效地利用國外優惠貸款。貸款投向堅持向中西部地區和東北地區等老工業基地傾斜,注重資源節約、節能減排、環境保護、生態建設、新農村建設和城鄉協調發展。不斷開拓新的貸款領域、創新貸款模式。出臺《借用國際商業貸款規定》,制定《外債管理條例》,進一步完善全口徑外債管理。
(二)優化利用外資結構,深化管理體制改革。修訂外商投資産業指導目錄,引導外資更多地投向高端製造業、高新技術産業、現代服務業、新能源和節能環保等領域。引導外資向中西部地區轉移和增加投資,鼓勵外資在中西部地區發展符合環保要求的勞動密集型産業。鼓勵外資以並購、參股等方式參與國內企業改組改造和兼併重組,儘快建立外資並購安全審查制度。深化外商投資管理體制改革。完善開發區發展政策體系,提高開發區發展水平。
(三)加強境外投資指導,健全完善政策法規。抓緊編制《境外投資條例》,修訂項目核準管理辦法和産業指導政策。積極發揮“走出去”部際協調機製作用,統籌研究制訂境外投資的總體戰略和政策措施,擬定境外投資指導性意見,加強對重大問題和項目的協調。繼續推進實施鼓勵和扶持企業境外投資的財稅、金融、保險政策。進一步研究制定對重點國家和地區的投資合作規劃,鞏固和擴大多雙邊投資合作機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