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社北京3月10日電(記者 岳德亮、黃深鋼)針對近年來,網上或媒體多次爆出工作中勞動者48小時內腦死亡不被認定為工亡而引發的糾紛事件,全國人大代表、浙江台州醫院院長陳海嘯建議,在工亡認定中先行試用腦死亡標準。
今年3月初,又有媒體報道,40多歲的陜西西安市民李某在工作崗位上突發腦溢血,7小時後確診腦死亡,醫生用藥物又維持了李某5天的生命,最終心跳停止。家屬認為李某應當屬於工傷,而社保部門卻以醫院的死亡證明為準,不能認定為工傷。
我國《工傷保險條例》第15條第1款規定,勞動者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地點,突發疾病經搶救無效,48小時內死亡的認定為工傷。死亡採用呼吸心跳死亡標準,對腦死亡不予認可。
陳海嘯代表認為,此類案件涉及醫學界的兩套死亡標準——呼吸、心跳死亡和大腦死亡。“死亡的認定標準已直接涉及勞動者的財産權,決定了腦死亡職工能否獲得工亡保險待遇,是一個與勞動者有直接利益關係的重大法律問題。”
根據現行《工傷保險條例》相關規定,如果腦死亡認定為工亡,以2009年全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水平為例,一次性工亡補助金是34.35萬元。腦死亡職工家屬還有供養親屬撫恤金、工傷醫療費用、喪葬補助金,全部賠償金額會更高。“正是因為涉及如此重大的財産權,才引發了腦死亡職工家屬極大的爭議。各地類似案例不斷增多的根本原因正在於此。”陳海嘯説。
“對腦死亡實施的最大障礙在於對傳統死亡觀念的挑戰,以及社會公眾的心理承受能力。”因此,陳海嘯代表建議,從立法技術角度來講,如果《腦死亡法》在全國範圍內實施有難度,可以考慮小範圍內先行試用,如規定勞動者48小時內腦死亡,視為工亡,即在工亡認定中先行試用腦死亡的標準,以保障公亡職工的切身利益和權利,也減少一些社會矛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