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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人大代表認為:刑事訴訟法修正案草案已成熟
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12年03月11日   來源:新華社

全國人大代表普遍認為:刑事訴訟法修正案草案已經成熟
建議進一步修改完善後提請大會表決

    新華社北京3月10日電  十一屆全國人大代表在審議刑事訴訟法修正案草案時普遍認為,草案已經成熟,建議進一步修改完善後,提請本次大會表決通過。

    在10日舉行的十一屆全國人大五次會議主席團第二次會議上,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主任委員胡康生向會議作了關於刑事訴訟法修正案草案審議結果的報告。會議經表決通過,決定將關於修改刑事訴訟法的決定草案提請各代表團審議。

    胡康生在報告中説,3月8日至9日,各代表團全體會議、小組會議審議了刑事訴訟法修正案(草案)。代表們普遍認為,這次修改刑事訴訟法,適應了我國經濟社會發展和推進社會主義民主法制建設的客觀要求,是必要的。修正案草案指導思想明確,總體思路科學合理,內容可行,經常委會兩次審議修改,較好地吸收了代表閱讀討論中提出的意見和各方面的意見,已經成熟,建議進一步修改完善後,提請本次會議表決通過。同時,有些代表對修正案草案也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見。

    胡康生説,法律委員會于3月9日召開會議,對修正案草案進行了審議,逐條研究了代表提出的審議意見。法律委員會認為,修正案草案是可行的,同時,建議對修正案草案作八處主要修改。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的,也可由其監護人、近親屬代為委託辯護人

    修正案草案第五條規定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託辯護人的權利。

    有的代表提出,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採取羈押措施的情況下,自己委託辯護人有時存在一定困難,為進一步保障其辯護權的行使,應增加可以由其監護人、近親屬代為委託辯護人的規定。

    法律委員會經研究,建議在該條中增加規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的,也可以由其監護人、近親屬代為委託辯護人。”

    對申訴或控告的處理不服的,可向同級檢察院申訴;檢察院直接受理的案件,可向上一級檢察院申訴

    修正案草案第三十九條中規定:當事人和辯護人、訴訟代理人、利害關係人對於司法機關及其工作人員採取強制措施、偵查措施違反有關法律規定的,有權向該機關申訴或者控告。受理申訴或者控告的機關應當及時處理。對處理不服的,可以向同級或者上一級人民檢察院申訴。

    有的代表提出,上述規定中,對處理不服的,應向哪一級人民檢察院申訴不清楚。

    法律委員會經研究,建議將該條中關於“對處理不服的,可以向同級或者上一級人民檢察院申訴”的規定修改為:“對處理不服的,可以向同級人民檢察院申訴;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的案件,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檢察院申訴。”

    對被害人、犯罪嫌疑人人身進行檢查,可以採集指紋信息、血液尿液等生物樣本

    修正案草案第四十七條中規定:為了確定被害人、犯罪嫌疑人的某些特徵、傷害情況或者生理狀態,可以對人身進行檢查,可以採集指紋、血液、尿液等生物樣本。

    有的代表提出,提取指紋不屬於採集生物樣本。

    法律委員會經研究,建議將該條中關於“可以採集指紋、血液、尿液等生物樣本”的規定修改為“可以採集指紋信息、血液尿液等生物樣本”。

    偵查終結的案件移送審查起訴時,將移送情況告知犯罪嫌疑人及其辯護律師

    現行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九條規定:公安機關偵查終結的案件,應當做到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並且寫出起訴意見書,連同案卷材料、證據一併移送同級人民檢察院審查決定。

    有的代表提出,為有利於辯護律師履行職責,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公安機關在移送審查起訴時,有必要將有關情況告知犯罪嫌疑人及其辯護律師。

    法律委員會經研究,建議將該條修改為:“公安機關偵查終結的案件,應當做到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並且寫出起訴意見書,連同案卷材料、證據一併移送同級人民檢察院審查決定;同時將案件移送情況告知犯罪嫌疑人及其辯護律師。”

    對二次補充偵查案件仍不符起訴條件的,檢察院“應當”作出不起訴決定

    現行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條第四款規定:對於補充偵查的案件,人民檢察院仍然認為證據不足,不符合起訴條件的,可以作出不起訴的決定。

    有的代表提出,對於這類案件,人民檢察院就“應當”作出不起訴的決定,不宜規定“可以”不起訴。

    法律委員會經研究,建議將上述規定修改為:“對於二次補充偵查的案件,人民檢察院仍然認為證據不足,不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作出不起訴的決定。”

    涉及商業秘密案件經申請可不公開審理

    修正案草案第六十八條中規定:人民法院審判第一審案件應當公開進行。但是有關國家秘密或者個人隱私的案件,不公開審理。

    有的代表提出,對涉及商業秘密的案件,也應當不公開審理。

    法律委員會經研究,建議在該條中增加規定:“涉及商業秘密的案件,當事人申請不公開審理的,可以不公開審理。”

    證人無理由拒絕出庭或作證,視情況予以訓誡或處十日拘留

    修正案草案第七十條中規定:證人沒有正當理由逃避出庭或者出庭後拒絕作證,情節嚴重的,經院長批准,處以十日以下的拘留。

    有的代表提出,對於證人無正當理由逃避出庭或者出庭後拒絕作證的,一律處十日以下的拘留不妥。有的代表提出,應區分情形作出處理,還要加大對證人及其近親屬的保護力度。

    法律委員會經研究,考慮到在刑事訴訟活動中,有的案件證人出庭作證對正確定罪量刑有重大影響,證人應當履行出庭作證的法定義務,對拒絕出庭的證人予以一定處罰是必要的,可區別情節作出規定。據此,建議將上述規定修改為:“證人沒有正當理由拒絕出庭或者出庭後拒絕作證的,予以訓誡,情節嚴重的,經院長批准,處以十日以下的拘留。”同時,依照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對證人及其近親屬進行打擊報復的,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這次修改還增加規定了對證人及其近親屬的特別保護措施。司法機關應當嚴格依照法律規定,切實加強對證人及其近親屬的保護。

    原審法院發回重審的案件判決後,被告人上訴或檢察院抗訴的,二審法院不得再發回原審法院重審

    修正案草案第八十八條規定:原審人民法院對於依照前款第三項規定發回重新審判的案件作出判決後,被告人提出上訴或者人民檢察院提出抗訴的,第二審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作出判決或者裁定。

    有的代表提出,應進一步明確第二審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將案件發回重申。

    法律委員會經研究,建議將上述規定修改為:“原審人民法院對於依照前款第三項規定發回重新審判的案件作出判決後,被告人提出上訴或者人民檢察院提出抗訴的,第二審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作出判決或者裁定,不得再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新審判。”

    胡康生説,關於修改決定的實施時間,考慮到這次修改刑事訴訟法涉及內容較多,在實施前各方面都需要做充分準備,法律委員會根據有些代表提出的意見,經商有關部門,建議修改決定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胡康生説,根據有些代表的意見,還對修正案草案作了一些文字修改。審議中,有些代表還提出了其他一些意見和建議。有些涉及法律規定的具體實施問題,可在實踐中總結經驗,適時作出法律解釋。有些意見和建議,還可以繼續研究,在今後進一步完善刑事訴訟制度時統籌考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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