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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尋閃亮足跡—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一年立法透視
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13年03月07日   來源:新華社

追尋法治的閃亮足跡
——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一年立法透視

    新華社北京3月7日電(記者 周英峰)立法,是法治的第一道門檻。

    審議26件法律草案,通過了其中19件,積極保障法律有效實施……一年來,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緊緊圍繞黨和國家工作大局開展立法工作,注重發揮法律對改革發展的引領和推動作用,更加突出保障和改善民生方面的立法,及時修改與實際情況和發展要求不相適應的法律,不斷提高立法質量,立法工作取得新進展。

    完善現有之法

    一年來,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抓緊修改與經濟社會發展不相適應的法律,推動科學發展,保障改善民生。

    ——修改刑事訴訟法。將“尊重和保障人權”作為重要原則寫入法律總則,修改證據制度、辯護制度、強制措施制度等,完善偵查、起訴、審判、執行程序並增加特別程序,強化對刑事訴訟活動的監督。

    ——修改民事訴訟法。健全證據制度,完善調解與訴訟銜接機制,細化審判和執行程序,強化民事訴訟法律監督等,對於更好地保護當事人行使訴訟權利,保證人民法院正確及時審理民事案件,維護經濟社會秩序和社會公平正義,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修改勞動合同法。重點解決勞務派遣被濫用及不規範問題,明確勞動合同用工是我國的企業基本用工形式,勞務派遣用工只是補充形式,對勞務派遣工作崗位作出更加明確的界定,嚴格控制勞務派遣用工數量,強調勞務派遣人員享有同工同酬的權利。

    ——修改老年人權益保障法。著力解決老齡事業發展的經費保障、老年人的精神慰藉、養老服務設施建設、養老機構發展和規範管理等突出問題,明確建立以居家為基礎、社區為依託、機構為支撐的社會養老服務體系,充實家庭贍養與扶養的內容,增加對老年人社會保障、社會服務和社會優待的規定,有效保障和維護老年人的合法權益。

    此外,還修改了農業技術推廣法、證券投資基金法、郵政法等法律,使整個法律體系不斷完善。

    適時制定新法

    一年來,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制定了一批適應推動科學發展、促進社會和諧發展的新法律。

    ——制定出境入境管理法。細化出境入境的管理規定,規範外國人停留居留行為,強化邊防檢查以及調查、遣返、處罰等措施,對於更好地維護國家安全和社會秩序,促進對外開放和經濟社會發展,具有重要意義。

    ——制定軍人保險法。注重與社會保險體系相銜接,從法律上對軍人傷亡保險、退役養老保險和醫療保險、隨軍未就業軍人配偶保險等問題作出規定,進一步完善了軍人保險制度,對於減輕軍人後顧之憂,激勵官兵履職盡責,維護軍人合法權益,促進國防和軍隊建設,具有重要意義。

    ——制定精神衛生法。對促進心理健康和預防精神障礙提出明確要求,對精神障礙的診斷、治療和康復進行嚴格規範,進一步完善了精神衛生工作機制和保障措施,體現了保護患者權利與維護公共利益相統一的精神。

    及時作出決定

    一年來,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還及時做出法律解釋和有關法律問題的決定。

    ——通過了關於十二屆全國人大代表名額和選舉問題的決定、香港特別行政區選舉十二屆全國人大代表的辦法、澳門特別行政區選舉十二屆全國人大代表的辦法等。這些決定,保障了新一屆全國人大代表選舉工作的順利進行。

    ——審議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附件一行政長官産生辦法修正案草案、附件二立法會産生辦法修正案草案,並依法分別予以批准和備案,使這兩個修正案正式生效。這標誌著修改澳門基本法附件一行政長官産生辦法和附件二立法會産生辦法的法律程序全部順利完成。這是澳門特別行政區首次對兩項産生辦法進行修改,邁出了政制發展的重要一步。

    ——作出關於授權國務院在廣東省暫時調整部分法律規定的行政審批的決定,授權國務院在廣東省先行試點,暫時調整部分法律規定的行政審批並在三年內試行,對實踐證明可行的,修改完善有關法律;實踐證明不宜調整的,恢復施行有關法律規定,為下一步全國行政審批制度改革積累經驗,保障全國行政審批制度改革順利推進。這是改革決策與立法決策相結合的一次重要實踐。

    ——作出關於加強網絡信息保護的決定,重點解決網絡信息安全立法滯後問題,以法律形式保護公民個人及法人信息安全,確立網絡身份管理制度,明確網絡服務提供者的義務和責任,並賦予政府主管部門必要的監管手段,有利於保護公民個人及法人電子信息安全、促進社會和諧穩定,有利於維護國家安全和政治穩定、確保國家長治久安。

    保障法律實施

    一年來,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在保障法律有效實施上採取了一系列措施。

    一是及時修改相關法律保證法律之間相銜接,維護國家法制統一。如,刑事訴訟法修改後,及時對監獄法、律師法、未成年人保護法、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治安管理處罰法、國家賠償法、人民警察法等七部法律的個別條款一攬子作了修改;農業技術推廣法修改後,對農業法的有關規定作出了銜接性修改。這都充分反映了立法注重制度內在協調統一的高度自覺。

    二是督促有關方面做好法規和司法解釋的清理工作。督促和指導地方完成行政強制有關規定的專項清理工作,及時發現和推動解決有關問題,鞏固清理成果。繼續督促“兩高”對現行司法解釋和具有司法解釋性質的規範性文件進行集中清理,按時完成清理工作。

    三是推動制定配套法規,加強法規備案審查。建立健全督促制定法律配套法規的工作機制,發揮不同法律規範層次的功能,促進法律有效實施。加強對規範性文件的備案審查,保證法律法規的規定之間銜接協調、不相互矛盾。

    四是注重立法工作的“前伸後延”。對反家庭暴力法進行立法項目論證,從源頭對立法質量進行把關,提高立法規劃、立法計劃編制的科學性。對中小企業促進法、殘疾人保障法進行立法後評估,對現行法律規定的科學性進行評價,為修改完善相關法律提供依據,同時也促進法律的有效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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