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立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經營單位,應當採用企業的組織形式,並具備下列條件:
1.有企業的名稱、住所、組織機構和章程;
2.有與其經營活動相適應的資金;
3.有與其經營活動相適應並符合國家規定的消防安全條件的營業場所;
4.有健全、完善的信息網絡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技術措施;
5.有固定的網絡地址和與其經營活動相適應的計算機等裝置及附屬設備;
6.有與其經營活動相適應並取得從業資格的安全管理人員、經營管理人員、專業技術人員;
7.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有關部門規定的其他條件。
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的最低營業面積、計算機等裝置及附屬設備數量、單機面積的標準,由國務院文化行政部門規定。
審批設立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經營單位,還應當符合國務院文化行政部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門規定的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經營單位的總量和佈局要求。
(摘自:《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管理條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