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關鍵的是在簽訂勞動合同時要堅持合法的原則,即在當事人雙方協商確定勞動合同內容的條款時,要嚴格遵守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如招用16周歲以下的未成年人,就違反了國家禁止招用童工的規定;在合同裏規定女職工在法定的婚育年齡不得結婚、生育,就違反了《婦女權益保障法》、《婚姻法》等法律的規定;甚至有些合同書規定工傷費用自理,半年支付一次工資、因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費自理等等,更是違反了國家勞動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
另外,簽訂勞動合同一定要堅持平等自願、協商一致的原則,這是避免産生無效勞動合同的重要原則。從建立勞動關係之日起,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地位就是平等的,合同的各項條款的確定,都要經過雙方協商並達成一致意見,任何一方不得使用強加於人和採取欺詐、威脅等手段簽訂勞動合同。如一些勞動者為了儘快謀求工作而默認了用人單位在合同中規定不公平條款;還有些用人單位不真實或誇大介紹本單位的情況,誘使勞動者與其簽訂勞動合同;也有些勞動者隱瞞自己的真實情況與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等,都使勞動合同從簽訂之日就成為無效勞動合同,其結果是使雙方的合法權益都受到損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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