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勞動部《關於實行勞動合同制若干問題的通知》(勞部發〔1996〕354號)規定:“用人單位招用職工時應查驗終止、解除勞動合同證明,以及其他能證明該職工與任何用人單位不存在勞動關係的憑證,方可與其簽訂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可嚴格按照這一規定執行,來避免招用未解除勞動關係的勞動者及因此而承擔連帶責任的情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