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立音像製品零售、出租單位或者個人申請從事音像製品零售、出租業務,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1.有零售、出租單位的名稱或者個人的經營字號;
2.有確定的業務範圍;
3.有固定的經營場所,其中,在直轄市、省會城市和計劃單列市市區內營業的,營業面積不得低於40平方米;
4.有適應業務範圍和規模需要的註冊資本;
5.有適應業務範圍需要的專職從業人員;
6.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摘自:《音像製品批發、零售、出租管理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