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規定,對家庭暴力的受害者的救助措施主要有:
1.家庭暴力的受害者有權提出請求,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以及所在單位應當予以調解。
2.對正在實施的家庭暴力,受害者有權提出請求,公安機關應當予以制止,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應當予以勸阻。
3.家庭暴力的受害者提出請求的,公安機關應當依照治安管理處罰的法律規定對加害者予以行政處罰。
4.家庭暴力的受害者也可將對方實施家庭暴力作為確認雙方感情確已破裂的法定依據,要求離婚。受害者也可同時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要求法院判令加害者承擔損害賠償的民事責任。
5.對於已構成犯罪的家庭暴力行為,受害者可以依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向人民法院自訴;公安機關應當依法偵查,人民檢察院應當依法提起公訴。家庭暴力的受害者在提出刑事控告的同時,也可以同時提出附帶民事訴訟,要求暴力人給予一定的經濟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