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十七條規定:
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産,歸夫妻共同所有:
1.工資、獎金;
2.生産、經營的收益;
3.知識産權的收益;
4.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産,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5.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産。
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産,有平等的處理權。
根據本條的規定,我國的夫妻共同財産具有以下特徵:
1.夫妻共同財産的主體,是具有婚姻關係的夫妻,未形成婚姻關係的男女兩性,如未婚同居、婚外同居等,以及無效或被撤銷婚姻的男女雙方,不能成為夫妻共同財産的主體。
2.夫妻共同財産,是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取得的財産,婚前財産不屬於夫妻共同財産。婚姻關係存續期間,自合法婚姻締結之日起,至夫妻一方死亡或離婚生效之日止。
3.夫妻共同財産的來源,為夫妻雙方或一方所得的財産,既包括夫妻通過勞動所得的財産,也包括其他非勞動所得的合法財産,當然,法律直接規定為個人特有財産的和夫妻約定為個人財産的除外。這裡講的“所得”,是指對財産權利的取得,而不要求對財産實際佔有,如果一方在婚前獲得某項財産如稿費,但並未實際取得,而是在婚後出版社才支付稿費,此時這筆稿費不屬於夫妻共同財産。同理,如果在婚後出版社答應支付一筆稿費,但直到婚姻關係終止前也沒有得到這筆稿費,那麼這筆稿費也屬於夫妻共同財産。
4.夫妻對共同財産享有平等的所有權,雙方享有同等的權利,承擔同等的義務。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産,有平等的處理權。特別是夫妻一方對共同財産的處分,除另有約定外,應當取得對方的同意。
5.不能證明屬於夫妻一方的財産,推定為夫妻共同財産。最高人民法院1993年11月的《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財産分割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以下簡稱《意見》)中規定:“對個人財産還是夫妻共同財産難以確定的,主張權利的一方有責任舉證。當事人舉不出有力證據,人民法院又無法查實的,按夫妻共同財産處理。”此規定即是這一原則在法律上的體現。國外也有類似的規定,瑞士民法典第226條規定:“凡無證據證明屬於夫妻一方個人財産的財物均視為夫妻共同財産。”
6.分割夫妻共同財産,原則上應當均等分割。根據生産、生活的實際需要、財産的來源等情況,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産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7.夫妻一方死亡,如果分割遺産,應當先將夫妻共同財産的一半分歸另一方所有,其餘的財産為死者遺産,按照繼承法處理。
(摘自:《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釋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