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在下列情況時需要換領居民身份證:
1.公民應當在居民身份證有效期滿之日的3個月前申報換領新證,戶口登記機關應當在舊證有效期滿前將新證發給本人;
2.公民常住戶口遷出常住地轄區和行政區域的,在遷入地辦理戶口登記手續的同時換領居民身份證;
3.公民需要變更、更正居民身份證登記的內容,在履行申請變更、更正手續的同時申報換領新證;
4.公民的居民身份證污損、殘缺不能辨認時,應當申報換領新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