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立社會團體,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1. 有50個以上的個人會員或者30個以上的單位會員;個人會員和單位會員混合組成的,會員數不少於50個;
2. 有規範的名稱、章程和相應的組織機構;
3. 有固定的住所;
4. 有與其業務活動相適應的專職工作人員;
5. 有規定最低限額的註冊資金;
6. 有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