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産法(試行)》第一章第三條中規定企業由債權人申請破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一)公用企業和與國計民生有重大關係的企業,政府有關部門給予資助或者採取其他措施幫助清償債務的;
(二)取得擔保,自破産申請之日起六個月內清償債務的。
企業由債權人申請破産,上級主管部門申請整頓並且經企業與債權人會議達成和解協議的,中止破産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