辦理機構:
文化部
注:廣東、福建、海南省邀約港、澳、臺演藝人員在本省範圍內舉辦的商演活動的審批與管理,按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於轉發<文化部關於全國對外文化交流工作歸口管理辦法>的通知》(中辦廳字[1993]30號)的規定執行。
申辦程序:
港、澳、臺演藝人員入境商演活動須由經文化部批准的具有涉外演出經營資格的演出經紀機構舉辦。
除中央部門外,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暫設一個具有涉外演出經營資格的演出經紀機構,由省、自治區、直轄市文化廳(局)報文化部審批,領取《演出經營許可證》。
申辦港、澳、臺演藝人員入境商演活動,中央部門所屬演出經紀機構直接報文化部審批;地方所屬演出經紀機構須經省、自治區、直轄市文化廳(局)報文化部審批。
申辦材料:
(一) 申請報告;
(二)演出地省級文化行政管理部門的批准文件;
(三)《演出經營許可證》或其影印件;
(四)港、澳、臺演藝人員經紀人的資格認定書;
(五)港、澳、臺演藝人員經紀人和演出經紀機構簽訂的演出意向書。演出意向書應包括演出時間、地點、場次、費用預算、票價、收入分成及有關納稅條款等。
(六)主要參演人員名單;
(七)演出節目單,其中未公開出版的曲目應提供中文歌詞;
(八)擬公開發佈的廣告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