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1996年1月22日原勞動部、公安部、外交部、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發佈的《外國人在中國就業管理規定》(勞部發〔1996〕29號),用人單位與被聘用的外國人應依法簽訂勞動合同。勞動合同的期限最長不得超過5年。勞動合同期限屆滿即行終止,其就業證即行失效。如需續訂,該用人單位應在原合同期滿前30日內,向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延長聘用時間的申請,經批准並辦理就業證延期手續。
外國人被批准延長在中國就業期限或變更就業區域、單位後,應在10日內到當地公安機關辦理居留證件延期或變更手續。被聘用的外國人與用人單位的勞動合同被解除後,該用人單位應及時報勞動保障、公安部門,交還該外國人的就業證和居留證件,並到公安機關辦理出境手續。
(摘自《外國人在中國就業管理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