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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種情況下需要對被引渡外國人進行暫緩引渡或臨時引渡?
中國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05年06月24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引渡法》第四十二條規定: 國務院決定准予引渡時,對於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司法機關正在對被請求引渡人由於其他犯罪進行刑事訴訟或者執行刑罰的,可以同時決定暫緩引渡。《引渡法》第四十三條還規定:如果暫緩引渡可能給請求國的刑事訴訟造成嚴重障礙,在不妨礙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正在進行的刑事訴訟, 並且請求國保證在完成有關訴訟程序後立即無條件送回被請求引渡人的情況下,可以根據請求國的請求,臨時引渡該人。臨時引渡的決定,由國務院徵得最高人民法院或者最高人民檢察院的同意後作出。

(摘自《中華人民共和國引渡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