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汽車産業發展政策》和《汽車品牌銷售管理實施辦法》的有關規定,現將在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申報品牌汽車銷售備案材料的內容公告如下:
一、申報品牌汽車總經銷商備案材料
(一)申請報告;
(二)該品牌汽車生産企業的授權證明:
1、該品牌汽車生産企業的有關登記註冊證明、
2、該品牌汽車的商標註冊情況或許可使用情況、外觀中文標識、
3、與該品牌汽車生産企業簽定的授權合同、
(三)企業營業執照;
(四)授權品牌汽車經銷商統一使用的店舖名稱、標識及商標;
(五)授權品牌汽車經銷商的合同樣本;
(六)聯絡人及聯絡方式;
進口汽車品牌總經銷商除提供上述備案材料外,還應提供國家有關部門批准該品牌汽車進口的證明。
二、申報品牌汽車經銷商備案材料
(一) 企業營業執照;
(二) 品牌汽車供應商的授權證明;
(三) 售後服務措施(退賠、更換、維修、保養等內容);
(四) 聯絡人及聯絡方式。
附件:《 [] [] [] 品牌汽車經銷商備案表》
注:一、申報品牌汽車經銷商由品牌汽車供應商代理。
二、提交的證明材料應是原件。如果使用複印件,出具證明材料的單位應加蓋印章或出示原件。
三、證明材料原件是外文的,應翻譯成中文。
四、附件材料應同時提供文字和電子文本。
五、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市場規範管理司負責受理申請工作。
二00五年五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