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條件:
1.經全國註冊勘察設計工程師執業資格統一考試合格,取得執業資格考試合格證書;
2.受聘于工程勘察設計單位從事工程勘察設計工作;
3.達到繼續教育標準。
申請材料:
初始註冊需要提交下列材料:
1.申請人的註冊申請表;
2.申請人的資格證書複印件;
3.申請人與聘用單位簽訂的勞動合同複印件;
4.逾期初始註冊的,應提供達到繼續教育要求的證明材料。
延續註冊需要提交下列材料:
1.申請人延續註冊申請表;
2.申請人與聘用單位簽訂的勞動合同複印件;
3.申請人註冊期內達到繼續教育要求的證明材料。
變更註冊需要提交下列材料:
1.申請人變更註冊申請表;
2.申請人與新聘用單位簽訂的勞動合同複印件;
3.申請人的工作調動證明(或與原聘用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證明文件、退休人員的退休證明)。
申請程序:
1.申請人通過聘用單位向單位工商註冊所在地的省、市、自治區、直轄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
2.省、自治區、直轄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對申請註冊的有關材料進行初審,提出初審意見,並將初審意見和全部申請材料上報建設部;
3.建設部進行審核,作出行政許可決定;准予註冊的,于法定時間內向申請人頒發《註冊勘察設計工程師執業資格註冊證書》和註冊勘察設計工程師執業專用章。
辦理地址:北京市三里河路9號建設部主樓604房間
聯絡電話:010—5893375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