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導遊人員管理條例》,導遊人員是指依照條例的規定取得導遊證,接受旅行社委派,為旅遊者提供嚮導、講解及相關旅遊服務的人員。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導遊活動,必須取得導遊證。
取得導遊人員資格證書的,經與旅行社訂立勞動合同或者在導遊服務公司登記,方可持所訂立的勞動合同或者登記證明材料,向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旅遊行政部門申請領取導遊證。
具有特定語種語言能力的人員,雖未取得導遊人員資格證書,旅行社需要聘請臨時從事導遊活動的,由旅行社向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旅遊行政部門申請領取臨時導遊證。
(摘自:《導遊人員管理條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