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沒有按有關規定進行合併、分立、變更、破産或登出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將承擔以下法律責任:
第六十四條 公司在合併、分立、減少註冊資本或者進行清算時,不按照規定通告或者公告債權人的,由公司登記機關責令改正,處以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六十五條 清算組織不按照規定向公司登記機關報送清算報告,或者報送清算報告隱瞞重要事實或者有重大遺漏的,由公司登記機關責令改正。
第六十六條 公司破産、解散清算結束後,不申請辦理登出登記的,由公司登記機關吊銷營業執照。
第六十七條 股份有限公司設立、變更、登出登記後,不在規定期限內發佈公告或者發佈的公告內容與公司登記機關核準登記的內容不一致的,由公司登記機關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以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營業執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