辦理條件:
1.在用機動車排放污染物檢測機構(以下簡稱“檢測機構”)應是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註冊的獨立法人單位。檢測機構應遵守國家或地方法律、法規,依法取得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的委託才能開展在用機動車排放污染物定期檢測工作;
2.檢測機構應該建立完備的質量管理體系,並有效運行;
3.檢測機構分為A、B兩類。A類檢測機構是指具備實施在用機動車污染物排放標準,具備較全面檢測服務能力的機構,自動化和信息化程度較高,可以提供網絡信息傳輸服務的檢測機構; B類檢測機構是指具備實施國家在用機動車排放標準,具有基本檢測服務能力的機構。A類檢測機構可以設立一個或多個檢測場所;B類檢測機構不得設立多個檢測場所。B類檢測機構均不得經營任何形式的機動車輛排氣污染治理、調整和維修業務。
辦理程序:
申請單位依據《在用機動車排放污染物檢測機構技術規範》的要求向省級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
審批條件、承諾時限、辦理審批需要的表格下載、審批結果查詢或公開方式等見各省級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的具體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