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關於進一步加強外商投資企業審批和登記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工商企字〔1994〕第305號)第十一條規定:“外商投資企業在經營期限內,如確有正當理由,在不影響企業正常經營,且不侵犯債權人利益的前提下,可以向原審批機關提出縮小生産規模、調整投資總額和註冊資本的申請,經原審批機關批准,由原登記機關核準後,辦理變更登記,並報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備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