寧夏自治區人事廳、財政廳已于12月上旬正式發文,對行政獎勵制定出新標準。
根據《自治區行政獎勵辦法》並結合全區實際,新的獎勵標準是:授予自治區“勞動模範”、“先進工作者”、“人民滿意的公務員”榮譽稱號的,頒發獎章和榮 譽證書,一次性發給不超過3000元的獎金或獎品;授予自治區“先進(模範)集體”、“人民滿意的公務員集體”的,頒發獎牌和榮譽證書,一次性發給不超過10000元的獎金或獎品。個人記一、二、三等功的,分別一次性發給不超過2000元、1500元、1000元的獎金或獎品,頒發獎章和獎勵證書;集體記一、二、三等功的,頒發獎牌和獎勵證書,分別一次性發給不超過8000元、5000元、3000元的獎金或獎品。給予個人嘉獎的,頒發獎勵證書,一次性發給不超過500元的獎金或獎品。給予集體嘉獎的,頒發獎勵證書,一次性發給不超過1000元的獎金或獎品。
由自治區政府工作部門(專業委員會、領導小組、指揮部)與自治區人事廳聯合實施獎勵的,執行標準為:給予個人獎勵的,由兩部門聯合頒發獎勵證書的,一次性發給不超過1000元的獎金或獎品;給予集體獎勵的,由兩部門聯合頒發獎牌和獎勵證書,一次性發給不超過3000元的獎金或獎品。據了解,各市、縣(區)政府可按照“適當低於一級政府同類獎勵標準”的原則,結合本地獎勵工作和財政實際情況,制定行政獎勵標準。(記者 江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