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九次會議12月29日通過的畜牧法規定,要採取措施積極推進畜牧業生産方式轉變,規範養殖行為,減少疫病的流行。
據專家介紹,目前,我國畜牧業生産方式主要是小規模分散飼養,不利於畜禽疫病防治,也不利於對養殖行為的規範,這是造成疫病控制困難與影響畜禽産品質量安全的主要原因。加強對畜禽養殖生産過程的規範,是確保為畜禽産品加工提供合格原料,保障畜禽産品質量安全的關鍵。
畜牧法規定,禁止在生活飲用水的水源保護區,風景名勝區,以及自然保護區的核心區和緩衝區,城鎮居民區、文化教育科學研究區等人口集中區域以及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禁養區域建設畜禽養殖場、養殖小區。從事畜禽養殖,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和國家技術規範的強制性要求使用飼料、飼料添加劑、獸藥,不得使用未經高溫處理的泔水飼喂家畜,不得在垃圾場或者使用垃圾場中的物質飼養畜禽,不得有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畜牧獸醫行政主管部門規定的危害人和畜禽健康的其他行為。
對於畜禽交易與運輸的環節,法律還規定,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據農産品批發市場發展規劃,對在畜禽集散地建立畜禽批發市場給予扶持。畜禽批發市場選址,應當符合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畜牧獸醫行政主管部門規定的動物防疫條件,並距離種禽場和大型畜禽養殖場三公里以外。(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