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社北京1月22日電(記者 任芳)國務院國資委日前公佈《關於進一步規範國有企業改制工作的實施意見》,允許大型國企管理層成員在企業“增資擴股”時持有企業股權,但持股總量不得達到控股或相對控股數量。
國資委負責人説,《實施意見》從5個方面“嚴格控制”管理層持股,包括持股的管理層成員需通過公開招聘、企業內部競爭上崗等方式競聘上崗,或具備對企業發展作出重大貢獻的條件;持股行為必須經國有資産監管機構批准,且包括各成員在內的管理層持股總量不得達到控股或相對控股數量;管理層增資擴股的操作過程必須規範,管理層不得參與制訂改制方案、確定國有産權折股價、選擇仲介機構等重大事項;管理層持股必須提供資金來源合法的相關證明;管理層成員存在對企業經營業績下降負有直接責任等5種情況的,該成員不得持有企業股權。
根據《實施意見》,“管理層”是指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的負責人以及領導班子的其他成員。“管理層通過增資擴股持股”,不包括對管理層實施的獎勵股權或股票期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