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國家外匯管理局發佈《關於保險仲介機構開立外匯資本金賬戶有關問題的通知》。《通知》規定,從2006年1月25日起,外資參股保險仲介公司,可以在取得保監會批復前,先申請開立外匯資本金賬戶。
根據此則《通知》,外資參股保險仲介公司辦理設立、資本變更及股權變更等事宜,可以在取得保監會批復前,向國家外匯管理局所在地外匯管理部、分支局申請在外匯指定銀行開立外匯資本金賬戶。
不過,《通知》同時規定,外匯資本金賬戶使用範圍為外方股東投入外匯資本金用於驗資,外資參股保險仲介公司在取得商務部門批准文件之前,不得將賬戶內資金結匯及用於支付。
而資本金賬戶使用期限為自批准開戶之日起6個月。如在資本金賬戶到期時,外資參股保險仲介公司未取得商務部門關於設立、資本變更或股權變更等事項的批准文件,則應立即關閉外匯資本金賬戶,並經所在地外匯局批准,匯出外方股東所投入的資本金。(記者 吳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