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從有關部門獲悉,江西省將對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定點經營企業進行重新確認。
麻醉藥品和第一類精神藥品全國性批發企業必須在4月30日前向江西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申報,按程序初審後報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以前經批准從事麻醉藥品、第一類精神藥品經營的區域性批發企業,必須向設區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申報,江西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4月25日前結束現場檢查。
原經批准從事第二類精神藥品批發的企業,須重新向設區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申請,江西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5月12日前進行抽查。原經批准從事第二類精神藥品零售的企業,符合《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管理條例》規定條件的,重新向設區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申請,符合要求的發放批准文件,報江西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備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