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適應社會經濟形勢的客觀發展需要,進一步完善消費稅制,經國務院批准,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于2006年3月21日聯合下發了《關於調整和完善消費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06]33號,以下簡稱通知),從4月1日起,對我國現行消費稅的稅目、稅率及相關政策進行調整。為了貫徹落實通知中的各項政策規定,規範徵收管理,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及其實施細則、《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稅暫行條例》及其實施細則、通知以及其他相關法律法規,按照稅收科學化、精細化管理的要求,近日,國家稅務總局制定出臺了《調整和完善消費稅政策徵收管理規定》(以下簡稱規定)。
規定要求此次消費稅政策調整後新增稅目和調整稅目的納稅人,應按要求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稅種登記和納稅申報;規定對納稅人自産自用的成品油實行臺賬管理;規定明確了外購、委託加工收回和進口應稅消費品連續生産應稅消費品消費稅已納稅款抵扣憑證和抵扣稅款計算方法;規定保證了應稅消費品發生銷貨退回時新舊政策的銜接;規定還對主管稅務機關管理手段和方法提出了明確要求。
規定的制定既規範了稅務機關內部的徵管操作行為,也為納稅人正確履行納稅義務提供了指導。規定的下發對於保證調整後的消費稅政策的落實,對於更好地發揮消費稅的職能作用,對於納稅人更好地履行消費稅納稅義務將發揮重要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