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6月20日出臺《關於企業吸納下崗失業人員享受再就業政策認定管理辦法》,認定合格的企業可享受國家稅務總局、勞動和社會保障部聯合製定的關於下崗失業人員再就業的有關稅收政策,天津市財政局、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制定的下崗失業人員再就業社會保險補貼政策。據了解,該辦法審批期限到2008年12月31日截止。
根據規定,申請享受再就業政策的企業實體包括服務型企業(除廣告業、房屋仲介、典當、桑拿、按摩、氧吧外)、商貿企業、勞動就業服務企業中的加工型企業和街道社區具有加工性質的小型企業實體,國家限制行業除外。凡本市轄區內符合《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下崗失業人員再就業有關稅收政策問題的通知》第一條規定的企業,在新增加崗位中,當年新招用持有《再就業優惠證》人員,與其簽訂1年以上期限勞動合同並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均可申請享受國家再就業政策。
天津市企業享受再就業政策的認定,由天津市勞動保障局負責。經認定合格的,向企業核發《企業實體吸納下崗失業人員認定證明》(簡稱《認定證明》)。企業享受再就業政策的審查核實,分別由市、區(縣)兩級勞動保障部門和各局(集團總公司)負責。市勞動保障局負責中央及外埠駐津單位企業,區縣勞動保障部門負責本區縣屬企業並報市勞動保障局認定,局(集團總公司)負責本系統企業並報市勞動保障局認定。
辦法要求,申請享受再就業政策的企業應按月向區縣勞動保障部門、局(集團總公司)如實準確報送人員安置、人員增減、勞動工資、經營、減免稅等情況統計報表。企業認定合格後,因企業經營需要人員發生變化的,須到勞動保障部門辦理人員增減手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