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社北京8月2日電(記者劉錚、謝登科)為強化企業安全生産意識和責任,保證事故搶險、救災工作順利進行,財政部、國家安全生産監督管理總局、中國人民銀行聯合製定下發了《企業安全生産風險抵押金管理暫行辦法》。
記者2日從財政部了解到,省級安監部門及同級財政部門將結合企業産量、銷售收入等綜合因素,確定風險抵押金具體存儲金額:小型企業不低於30萬元;中型企業不低於100萬元;大型企業不低於150萬元;特大型企業不低於200萬元。最高存儲金額原則上不超過500萬元。
安全生産風險抵押金是指企業以其法人或合夥人名義將本企業資金專戶存儲,用於本企業事故搶險、救災和善後處理的專項資金。
暫行辦法提出,企業發生事故後産生的搶險、救災及善後處理費用,全部由企業負擔,原則上應由企業先行支付,確需動用風險抵押金的,經安監部門及同級財政部門批准,由代理銀行具體辦理手續。
暫行辦法強調,企業負責人在事故發生後逃逸,未在規定時間內支付搶險、救災及善後處理費用的,省、市、縣級安監部門及同級財政部門可根據需要,將風險抵押金部分或全部轉作事故搶險、救災及善後處理所需資金。
財政部有關負責人解釋説,風險抵押金實行分級管理,由省、市、縣級安監部門及同級財政部門按屬地原則共同負責;企業當年未發生事故、沒有動用風險抵押金的,自然結轉,下年不再增加存儲。當年發生事故、動用風險抵押金的,安監部門及同級財政部門應重新核定企業應存儲的數額,並及時告知企業;企業在通知送達後1個月內要將風險抵押金補齊;企業依法關閉、破産或轉入其他行業的,在企業提出申請,並經安監部門及同級財政部門核準後,可按國家有關規定自主支配其風險抵押金專戶結存資金。
這位負責人要求,風險抵押金應專款專用,不得挪用。安監部門、同級財政部門及其工作人員若挪用風險抵押金,依國家有關規定嚴肅處理。(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