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貴州省國稅局、地稅局聯合下發了關於房地産開發業務徵收企業所得稅問題的實施辦法,實施時間從今年1月1日起。
今年3月,國家稅務總局對房地産開發業務企業所得稅的政策進行了規定。貴州省國稅局和省地稅局在調查全省房地産企業開發業務的基礎上,結合貴州實際,近日聯合下發了關於房地産開發業務徵收企業所得稅問題的補充規定。對全省房地産開發業務未完工開發産品在其未完工前採取預售方式銷售的,其預售收入計稅毛利率等事項進行了明確。即凡符合建設部、中國人民銀行《關於印發(經濟適用房管理辦法)的通知》規定的經濟適用房開發項目不區分開發位置,預計計稅毛利率按3%比例計算。非經濟適用房開發項目,位於貴陽市城區和郊區的,預計計稅毛利率按20%比例計算;位於各市、州、地城區及郊區的,預計計稅毛利率按15%比例計算;位於上述地區以外其他地區的,預計計稅毛利率按10%比例計算。同時規定,關於開發産品視同銷售的稅務處理問題中,採用按開發産品的成本利潤率方法確定收入時,開發産品的成本利潤率按15%比例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