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進一步加強機動車駕駛證管理,嚴格機動車駕駛人考試,從源頭上預防和遏制交通事故,方便群眾辦理駕駛證,營造和諧的交通安全環境,公安部對《機動車駕駛證申領和使用規定》(公安部令第71號,以下簡稱71號令)進行了修改。
71號令自2004年5月1日施行以來,對規範機動車駕駛證管理,發揮了積極的促進和保障作用。但是,隨著經濟社會的快速發展和交通安全形勢的變化,現行駕駛證管理制度尤其是考試製度的部分內容已不適應現實需要:一是考試內容針對性不夠強,難易程度不均衡,考試項目和評判標準不夠明確,可操作性不強,導致一部分駕駛人考試合格後仍不能或者不敢獨立駕車上道路行駛。具體講,科目一考核了大量機械記憶的內容,考核安全駕駛知識的內容偏少;考試重點偏重於科目二考試,導致駕駛人培訓嚴重向樁考傾斜,出現了“千軍萬馬練樁考”的現象;科目三道路駕駛考試只考核駕駛人操作與控制方面的能力,未考核安全駕駛汽車的觀察與感知、判斷與響應的能力。二是為有效預防群死群傷的特大交通事故,需要進一步嚴格大型客車、中型客車駕駛證的申請條件,對有酒後駕駛、超速行駛等嚴重危及交通安全的違法行為的限制申請。三是機動車駕駛人累積記分制度對嚴重危害社會公共安全的公路客運車輛、危險物品運輸車輛及其駕駛人的管理力度不夠,難以適應新形勢下遏制重特大交通事故的需要。四是程序複雜。從當前駕駛人業務流程來看,辦理牌證程序複雜,一項業務往往要跑幾個窗口,群眾辦事不方便。修改內容主要體現以下幾方面的特點:
一、嚴格機動車駕駛人考試製度,細化評判標準,提高考試難度
一是調整了科目二、科目三的考試內容。將原科目二“場地駕駛技能考試(樁考)”與原科目三中的“場內道路駕駛考試9選6項目”合併,形成新的科目二考試(場地駕駛技能考試);將原科目三中的實際道路駕駛考試分離出來,單列為獨立的科目三考試(道路駕駛技能考試)。
二是增加了科目二、科目三考試項目的內容。其中,科目二考試(場地駕駛技能考試)項目由“樁考”一項與原科目三坡道定點停車和起步等9項合併成為10項,規定大車類考試不得少於6項,小車類考試不得少於4項;科目三考試(道路駕駛技能考試)項目確定了起步、變更車道、通過路口、靠邊停車等13個基本考試項目,明確汽車類考試不得少於10項。
三是加大了科目二和科目三考試項目選擇的隨機性,規定“科目二、科目三考試採取必考項目與選考項目相結合的方式進行,選考項目根據不同車型隨機選取”,促使培訓和考試項目得到全面落實。
四是細化了科目三實際道路考試內容和評判標準,明確了13個基本考試項目的評判標準,共設評判要點98個,突出對考生安全意識的考核,注重考核其觀察、感知、判斷與響應能力,注重對考生安全駕駛行為和意識的養成。同時,將原“根據不同汽車準駕車型的道路駕駛技能考試距離為3、5、7公里”的規定予以取消。
五是增加了各個科目考試場地的條件規定,明確了科目一、科目二、科目三考試設施條件,明確了考試道路的路麵條件、交通流量、交通設施等具體規定。
六是優化了科目一考試內容及題庫,壓縮了機械常識題量,增加了“安全駕駛綜合知識”的內容,汽車類題庫數目由原來的1000道增加到1500道。另外,針對目前摩托車考試題庫針對性不強的問題,單設了摩托車科目一考試專用題庫,側重於摩托車駕駛基本安全常識,共設題目800道。
七是規範了機動車駕駛人考試員資格管理制度,第三十三條第2款增加了“從事考試工作的人員,應當持有省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頒發的考試員證書”的規定。
二、調整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記分分值,加大對重點車型和駕駛人的違法記分管理
為進一步發揮機動車駕駛人交通違法行為累積記分制度在預防道路交通事故、保障道路交通安全中的作用,本著“突出重點、寬嚴相濟”的原則,重點突出了對容易引發交通事故特別是群死群傷特大交通事故交通違法行為、駕駛人主觀故意或惡意違法行為的記分管理,並根據危害程度確定記分分值。一是在一次記12分的交通違法行為種類中,增加了“駕駛公路客運車輛載人超過核定人數20%以上的”和“飲酒後駕駛營運機動車的”兩種情形,將原部分項目予以降分或刪除;二是在一次記6分的交通違法行為中,增加了“機動車駕駛證被暫扣期間駕駛機動車”以及“偽造、變造或不按規定使用機動車號牌”、“駕駛運送危險物品車輛不按規定路線行駛”等五種情形;三是對一次記3分、2分和1分的交通違法行為進行了個別調整。
修改後的予以記分的交通違法行為由原來的51項減為47項。其中,一次記12分的由7項減為4項,記6分的由7項增為12項,記3分的由16項減為14項,記2分的由13項減為12項,記1分的由8項減為5項。
三、嚴格大、中型客車申請增駕條件,規範重點駕駛人的安全駕駛行為
一是嚴密了對申請增駕駕駛人交通違法行為滿分記錄的審查要求。原71號令第14條中規定,“已持有機動車駕駛證,申請增加準駕車型的,應當在最近一個記分週期內沒有滿分記錄”。為嚴格對申請增駕駕駛人交通違法行為滿分記錄的審查,將其修改為“已持有機動車駕駛證,申請增加準駕車型的,應當在本記分週期和申請前最近一個記分週期內沒有滿分記錄。”
二是增加了對增駕大型客車、牽引車、中型客車的限制條件。大型客車、牽引車、中型客車是引發重特大交通事故的重點車型,為加強對這三類車型駕駛人的嚴格管理,對原71號令第15條作了修改,將“醉酒後駕駛機動車的”,“在本記分週期和申請前最近連續三個記分週期內有飲酒後駕駛機動車行為的”和“在本記分週期和申請前最近連續三個記分週期內有駕駛機動車行駛超過規定時速百分之五十以上行為,機動車駕駛證未被吊銷的”列為不得申請增駕大型客車、牽引車、中型客車準駕車型的情形。
四、推出便民利民措施,樹立車管服務新形象
嚴格機動車駕駛人考試、嚴格重點車型駕駛許可申請、嚴格重點交通違法行為記分管理,是預防和減少道路交通事故的重要舉措,更是構建和諧社會主義社會、保障和諧交通安全環境、服務經濟建設和人民群眾的具體體現。與此同時,車管所是公安機關服務人民群眾的重要窗口。公安部自2003年以來在車輛管理工作中陸續不斷推出便民利民措施,充分體現在《機動車駕駛證申領和使用規定》。
2003年8月,公安部推出了30項便民利民措施,其中涉及交通管理工作的有17項,主要包括放寬駕駛證申領條件、簡化辦理牌證的手續和流程、延伸車管服務窗口、實行電腦公開自動選號等幾個方面。《機動車駕駛證申領和使用規定》在吸收十七項便民利民措施的基礎上,進一步推出了一些便民利民措施,主要包括進一步放寬駕駛證申領條件、推進車管工作信息化應用、簡化辦理牌證程序等幾個方面。
1、考領小型汽車駕駛證的人員年齡上限由現行的60周歲放寬到70周歲。持有小型汽車準駕車型駕駛證的人員超過70周歲的,每年審驗一次駕駛證,並進行身體檢查,符合駕駛條件的,可以繼續駕駛。
2、現役軍人、武裝警察憑軍人、武裝警察身份證件和團以上單位出具的有關證明,可以申請考領地方駕駛證。
3、增加小型自動擋載客汽車準駕車型,允許考領小型、微型自動擋載客汽車駕駛證。
4、允許左下肢殘疾的人員考領小型、微型自動擋載客汽車駕駛證。
5、取消駕駛證丟失登報聲明和30天后補領的規定,對申請補領的,48小時內補發。
6、暫住人員申請考領駕駛證的,由向其戶籍所在地的書面發函查詢改為網上核對,及時辦理。
7、駕駛證有效期滿換證和審驗業務,由地級車管所下放到具備聯網等條件的縣級車管所辦理。
8、試行縣級車管所辦理汽車牌證業務;試行交警中隊辦理四輪農用運輸車、三輪農用運輸車、普通摩托車、輕便摩托車和拖拉機等車輛牌證業務。
9、車管所在具備條件的車輛交易市場,設置辦理車輛牌證業務的窗口。
10、從註冊登記之日起6年內,小型、微型非營運載客汽車的檢驗由1年1次改為2年1次。
11、凡海關進口的車輛和通過國家汽車生産主管部門審查的國産小型、微型載客汽車,在辦理新車註冊登記時一律免上檢測線檢測,並不收取上線檢測費用。
12、所有車輛號牌號碼實行電腦公開自動選號,並可以選擇2次。
13、申請辦理車輛轉籍,部分登記事項不夠規範的,由轉入地車管所負責更正,不得退檔;需要核對有關情況的,由兩地車管所內部協調。
14、簡化車輛註冊登記程序,不讓群眾在檢測場和車管所之間多次往返。
15、群眾可以自願選擇有資質並在車管所備案的仲介機構,代辦各種車輛牌證業務。開辦發牌發證郵寄、速遞業務,供群眾自願選擇。推行辦理車輛牌證“一站式”服務。
16、縮短進口車數據通報週期,提高國産車公告傳遞速度,使進口車和新公告的國産車等待辦理車輛牌證的時間,由原來的1個月減少到48小時。
17、在互聯網上建立交通管理信息主頁,方便群眾上網查閱辦理車輛牌證的有關規定及考試模擬題庫,下載、使用有關表格及填寫式樣。
18、進一步放寬了機動車駕駛證的申請條件。取消申請小型汽車、摩托車等準駕車型駕駛證的身高限制,適應轎車進入家庭的需要;取消輕便摩托車駕駛證的年齡限制,方便老年人出行。
19、將左下肢殘疾人員駕駛的車輛由小型自動擋載客汽車擴大到小型、微型自動擋貨車,為殘疾人就業提供更多的機會。
20、取消了機動車駕駛員異地換證(含轉籍)需要轉籍檔案的規定,實現機動車駕駛證管理信息的網上傳輸,群眾可以直接向換證地(轉入地)車輛管理所申請,其他工作一律交由車輛管理所辦理。
21、對機動車駕駛證的補證、換證允許委託代辦。
22、明確規定允許駕駛人自願降低駕駛證準駕車型。
23、擴大了機動車所有人在暫住地辦理機動車登記的範圍,由原來只能辦理九座以下小型客車、摩托車註冊登記擴大到所有機動車,方便了群眾在暫住地辦理機動車登記。
24、簡化機動車輛報廢登出程序。在機動車辦理報廢登出登記時由原來的機動車所有人到車輛管理所提出申請,再到解體廠交車,再到車輛管理所辦理登出登記改為:機動車所有人直接將機動車交到解體廠,由解體廠到車輛管理所辦理登出登記,減少了機動車所有人辦理手續的兩個環節,方便了群眾,有利於提高機動車報廢回收率。
25、允許通過郵寄、傳真、電子郵件等方式辦理機動車所有人姓名、名稱、地址或聯絡方式變更備案,使機動車所有人辦理變更手續更加方便,也為及時調整和變更機動車所有人的有關信息創造了條件。
26、規定了機動車屬於共同財産的情況下辦理機動車所有人名稱變更的辦法、提交的資料和程序,解決了實際工作中經常遇到的夫妻之間過戶和遺産繼承等問題。
27、改革變更登記的審批方式。變更發動機的由事前申請改為事後審批。變更機動車車身顏色、更換車身或者車架的,取消變更前確認車輛的規定,只需在事後把關,既可保證車輛的唯一性,又方便群眾辦理登記。
28、明確要求車輛管理所在受理機動車登記申請時,對申請材料齊全並符合法律、行政法規和本規定的,應當在規定的時限內辦結。對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其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一次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對不符合規定的,應當書面告知不予受理、登記的理由。
29、明確要求車輛管理所應當將法律、行政法規和本規定的有關機動車登記的事項、條件、依據、程序、期限以及收費標準、需要提交的材料和申請表示範文本等在辦理登記的場所公示。
30、明確要求省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在互聯網上建立主頁,發佈信息,方便群眾上網查閱辦理駕駛證的有關規定,下載、使用有關表格。
近兩年來,在公安部的統一部署下,各級公安機關車輛管理部門在完善規章制度、規範工作流程、提高服務水平方面做了大量工作。特別是2005年6月,公安部發佈了《車輛管理所等級評定辦法》,決定對車管所實行等級管理制度。2005年10月,部黨委決定將2006年作為公安機關的“基層基礎建設年”,將車輛管理所列入“三所三隊”的重點建設基層所隊之一。各地車輛管理部門以等級化評定為載體,深入開展“三基”工程建設,從車輛管理的基礎工作抓起,從嚴格重點崗位的規範抓起,從提高執法、管理和服務水平的關鍵環節抓起,固本強基創規範、創效率、創水平、創滿意,樹立起公安機關文明服務窗口的良好形象。2006年,成都、北京、寧波車管所在首次等級評定中被評為全國優秀車管所。
各地車輛管理部門樹立“以人為本”的服務理念,通過優化服務流程,創新服務模式,精心打造具有“人文關懷”和“親和力”的車管服務新形象,建設服務型車輛管理所。一是將原來內外隔離的高櫃臺改為低櫃臺,實行開放式辦公、“零距離服務”,設置座椅讓群眾坐下來辦業務,與窗口民警面對面地平等交流,在“櫃臺低一尺”中實現了“感情進一步”的人性化服務。二是推行民警“站立式”服務,在向辦事群眾接收和遞送手續時窗口民警均站立服務,拉近了人民警察和群眾的距離。三是公開辦事流程,提供充足的服務信息,設置警務公開和辦事的流程、法律依據、收費標準等公開欄,提供自動查詢、大屏幕顯示等信息服務,採用電子呼叫和智慧排號系統,通過電子屏幕顯示業務辦理進度,使群眾只需遞交了申請,便可坐等領取牌證。四是設置諮詢服務台,實行流動值日警官制度,接受辦事群眾的諮詢和投訴,為辦事群眾提供業務諮詢和無償導辦服務。五是提供便民服務設施,設置筆墨、休息等候座椅、飲水設備、公用電話等便民服務設施,設立無障礙通道和綠色窗口,為軍人、老人、孕婦、殘疾人等特殊群體提供專門服務,“進入車管所,帶來好心情”,成為前來辦事群眾的第一感受。六是實行一站式服務,為稅務、保險、交通等部門提供辦理業務的場所,減少群眾來回跑路。七是實行一窗式服務,車輛管理所受理群眾的申請材料後,手續在內部流動,避免群眾多次排隊。八是推出上門服務,利用雙休日深入大型國有企業、多車單位辦理車管業務,定期下鄉為農民群眾提供上門服務,將車管服務和交通安全宣傳送到鎮、鄉、村。九是實行延時服務和取消中午休息,對當天受理的業務當天辦結,減少群眾多次跑路。十是委託具備條件的汽車銷售商辦理機動車牌證,使群眾購置新車不用到車管所就可以完成註冊登記手續;在大型商場設立現場辦理自行車牌證窗口。十一是增設車輛管理業務站,拓展了車管工作的服務渠道等等。這些措施,極大的方便了辦事群眾,提高了機動車登記業務的效率。下一步,公安部將要求各級公安機關認真組織學習和培訓,使車輛管理民警和廣大執勤執法民警深刻理解修改《規定》的重要意義,熟練掌握《規定》修改後的具體要求,做到全面了解、正確運用、標準統一、嚴格執行。同時,各地要加大社會宣傳力度。要充分利用報刊、廣播、電視、互聯網等媒體,向社會廣泛宣傳《規定》修改前後的變化,特別是考試製度方面的變化,使廣大駕駛培訓學校正確理解新的考試要求、及時調整培訓教學計劃,指導駕駛培訓學校合理安排培訓內容,以適應新的考試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