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社北京2月6日電(記者韓潔)記者6日從國家稅務總局證實,我國已從2007年1月1日起將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納入城鎮土地使用稅的徵稅範圍。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已就徵收事宜作出具體部署。
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日前聯合發佈了《關於貫徹落實國務院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土地使用稅暫行條例>的決定的通知》,明確對外資企業徵收城鎮土地使用稅是一項全新的工作,各地要充分利用土地使用權權屬登記、土地使用費徵繳等相關信息,通過稅務登記、納稅申報、稅源普查等多種方式,全面、準確地掌握外資企業的戶數和佔地情況,逐步建立和完善稅源數據庫。
通知要求,各地要嚴格執行城鎮土地使用稅政策,對徵管過程中遇到的新問題,要認真研究,妥善解決,重大問題要及時上報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
2006年12月31日,國務院發佈了《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土地使用稅暫行條例〉的決定》,對1988年制定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土地使用稅暫行條例》的部分內容作了修改,並重新公佈。
國務院發佈的《決定》自2007年1月1日起開始實施,其中明確將城鎮土地使用稅的徵收範圍擴大到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
對此,國務院法制辦有關負責人説,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通過行政劃撥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按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繳納場地使用費。1990年我國實行土地有償使用制度後,生産經營用地一般都需要通過出讓的方式取得,並繳納土地出讓金,繳納土地出讓金的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不再繳納場地使用費。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繳納場地使用費和土地出讓金,不繳納城鎮土地使用稅;內資企業繳納土地出讓金,還要繳納城鎮土地使用稅,稅負不一致。為公平稅負,《決定》規定,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也應按照規定繳納城鎮土地使用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