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採納國家發展改革委意見,近日,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發佈財稅[2007]5號調整鹽業資源稅適用稅額標準。自2007年2月1日起,我國北方海鹽資源稅暫減按每噸15元徵收,南方海鹽、湖鹽、井礦鹽資源稅暫按每噸10元徵收,通過提取地下天然滷水曬制的海鹽和生産的井礦鹽,其資源稅適用稅額標準暫維持不變,仍分別按每噸20元和12元徵收。
1994年國家稅收體制改革後,全國工業産品的稅賦水平普遍降低,如純鹼、燒鹼行業稅賦水平降低了近20%,而制鹽行業稅賦水平卻大大提高,資源稅稅額為北方海鹽區每噸20元,南方海鹽、湖鹽、井礦鹽每噸12元,較稅改前增長近3倍,高於國外鹽業行業和國內原油、天然氣、煤炭、有色金屬等其他行業的資源稅稅額,制鹽行業稅賦水平較高。
此次鹽業資源稅稅額的調整考慮了鹽業資源的綜合利用,有利於企業的利潤累積,行業的技術進步和産業升級,對促進行業健康持續發展起到積極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