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佈單位】商務部
【發佈文號】公告2007年第10號
【發佈日期】2007-03-02
【實施日期】2007-03-02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傾銷條例》的規定,商務部(以下稱調查機關)于2005年10月14日發佈公告,決定對原産于俄羅斯、美國、南非、馬來西亞、歐盟和日本的進口丁醇(以下稱被調查産品)進行反傾銷調查。本案被調查産品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稅則》(2006)中列為:29051300,29051410,29051420,29051430。
調查機關對被調查産品是否存在傾銷和傾銷幅度、被調查産品是否對國內産業造成損害及損害程度以及傾銷與損害之間的因果關係進行了調查。根據調查結果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傾銷條例》第二十四條的規定,商務部做出初裁決定(見附件)。現將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初步裁定
調查機關初步裁定,在本案調查期內,原産于俄羅斯、美國、南非、馬來西亞、歐盟和日本的進口丁醇存在傾銷;國內丁醇産業未受到實質損害。
二、終止調查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傾銷條例》第二十七條的規定,鋻於被調查産品未對國內産業造成實質損害,調查機關決定自2007年3月2日起,終止對原産于俄羅斯、美國、南非、馬來西亞、歐盟和日本的進口丁醇的反傾銷調查。
特此公告。
附件:中華人民共和國商務部對原産于俄羅斯、美國、南非、馬來西亞、歐盟和日本的進口丁醇反傾銷調查的初步裁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務部
二○○七年三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