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國家發展改革委、國家電監會聯合下發了《關於堅決貫徹執行差別電價政策禁止自行出臺優惠電價的通知》,要求各地限期落實差別電價政策。
《通知》指出,2006年9月,國務院轉發了國家發展改革委《關於完善差別電價政策的意見》(國辦發【2006】77號),規定對電解鋁、鐵合金、電石、燒鹼、水泥、鋼鐵、黃磷、鋅冶煉等8個高耗能行業實行差別電價政策,明確了對上述行業中淘汰類和限制類企業用電實行加價的時間和標準,並明令禁止各地一律不得自行出臺對高耗能企業實行優惠電價的措施。但各地貫徹落實差別電價政策工作進展很不平衡。截至目前,15個省份轉發了國務院辦公廳文件,甄別並公佈了執行差別電價的企業名單和加價標準,貫徹執行情況較好;7個省份雖已轉發文件,但未具體明確執行差別電價的企業名單;8個省份既未轉發國務院辦公廳文件,也未對高耗能企業進行甄別。14個省份還以實行發供電聯動、協議供電、大用戶用電直供、競價上網等名義自行出臺了對高耗能企業的優惠電價措施。
《通知》要求,各地要進一步統一思想,堅決落實國家關於抑制高耗能行業盲目發展的價格措施。各地要開展自查自糾,立即停止執行自行出臺的優惠電價措施;凡是未按國辦發[2006]77號文件規定的範圍和加價標準對高耗能行業實行差別電價政策的,必須于2007年4月底前貫徹落實到位;凡是未經國家電監會、國家發展改革委批准自行實施大用戶直購電的,要立即停止執行。各地自查自糾情況應于4月底前上報國家發展改革委和國家電監會。
《通知》明確,國家發展改革委、國家電監會將於2007年5月份派出工作組,對各地貫徹落實差別電價政策和糾正優惠電價措施情況進行督查,並將督查情況上報國務院。對於未貫徹落實差別電價政策或繼續對高耗能企業實行優惠電價措施的,將報請國務院通報批評,並追究有關負責人責任。國家發展改革委和國家電監會將根據差別電價落實情況調整各地電力規劃,調減電力建設規模和相應的電力項目,調出規劃的電力項目不予辦理核準手續,並停止在該地區開展大用戶直接向發電企業購電試點工作。
《通知》強調,電網企業要嚴格執行國家電價政策。國家電網公司、南方電網公司要每月初向國家發展改革委和國家電監會報告各地執行差別電價政策和糾正優惠電價措施的情況,並要求所屬省級電網公司嚴格按照省級政府有關部門確定的企業名單執行差別電價政策,拒絕執行地方政府違反國家規定自行出臺的對高耗能企業的優惠電價措施。對未貫徹執行差別電價政策或繼續執行地方政府自行出臺的優惠電價措施的電網企業,將依法予以嚴肅查處,追究有關負責人責任,並相應降低該地區的輸配電價水平。